110年度桃園市原住民族弱勢家庭資訊設備補助

一、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並符合下列規定者:

(申請人具原住民身分,但申請人獨力扶養未成年原住民子女者,不在此限。

(戶內一人以上為國民小學至大學之在學學生。

二、本補助所稱申請人,指年滿20歲,設籍本市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戶內,自受理申請日起向前推算實際居住本市連續達1年以上,且最近1年內居住國內之時間合計滿183日者。

三、辦理期間:110110日起至1130日止,並依受理先後順序辦理審查撥款,若當年度經費用罄時,則停止受理。

四、辦理地點: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

五、補助金額依實際購置之金額經費覈實補助,並不得逾下列金額:

(低收入戶:新臺幣15,000元。

(中低收入戶:新臺幣12,000元。

六、補助之資訊設備項目如下:

(電腦主機及顯示設備(含平板電腦及筆記型電腦)

(電腦軟體。

(其他電腦周邊硬體設備。

七、旨揭補助要點及相關申請表單,請至本局局網最新消息下載(http://ipb.ty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