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09年09月24日府教體字第1093775698號函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109年9月21日臺教資(六)字第1090138001E號函辦理。
三、依據環境教育法第18條規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之財團法人,應指定人員推廣環境教育。前項學校所指定之人員,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5年內,依第10條規定取得認證。未依第1項指定及未依前項規定取得認證者,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補助其環境教育相關經費。」
四、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網(https://elearn.epa.gov.tw/),未具有環境教育指定人員學校名單如附,請協助確認並函復本府所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辦理情形,倘有學校環境教育人員已取得認證,亦請至該網站填寫認證人員基本資料。
五、本案屬環境教育法應辦事項,請各校務必至少一員獲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六、相關申請認證及研習資訊,可至教育部「綠色學校夥伴網路平臺」項下「環教認證專區」查詢(https://www.greenschool.moe.edu.tw/),或洽本案聯絡窗口曾小姐,電話:02-6630-9988分機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