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連線單位及其使用者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利用臺灣學術網路從事營利性商業活動。
(二)存取影響兒童及青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之資訊。但因教學或研究之必要,且 已設置適當之區隔保護機制者,不在此限。
(三)非法使用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四)非法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五)非法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六)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大量傳送電子垃圾郵件或類似資訊,及其他影響臺灣學術網路系統正常運作之行為。
(七)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或其他類似功能之方法,從事散布謠 言、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威脅或其他違反社會善良風俗之資 訊。
(八)其他不符臺灣學術網路設置目的之行為。 前項各款行為涉及不法情事者,使用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自負法律責任。
十、連線單位應要求其使用者尊重智慧財產權,並不得為下列可能涉及侵害網路智 慧財產權之行為:
(一)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二)下載或重製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三)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公開於網路上。
(四)任意轉載電子佈告欄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之文章。
(五)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爭議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