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8月24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90099351號函、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109年8月21日全教政字第1090000106號函及本局109年8月6日桃教中字第1090067133號函(諒達)辦理。
二、教師法於109年6月30日公布實施,相關法制程序已有重大修正,其涉及教師工作權及審議程序,修正幅度甚大。為使參與教評會及專審會審議之教師,習得新修正教師法之新知,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加開六場次研習活動,以利落實案件審議應兼顧程序與法制觀念。
三、本局同意貴屬人員參加旨揭研習期間,准予公假登記,所遺課務得依規定聘請代課教師並得支領代課鐘點,由學校預算-用人費用-聘僱及兼職人員薪資-兼職人員酬金項下支應,倘有不足再行向本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