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典多將「紀錄」與「記錄」視為通同,其中「紀錄」既為名詞,亦為動詞,然而根據行政院 公布的〈法律統一用字表〉的規定,凡作為名詞時要用「紀錄」,作動詞時則用「記錄」。法律界用字素來嚴謹,上述用字規定之所以會成立,自有一番道理,個人認為此一規定甚佳,有助於特定用字於詞性上的統一與單一化。
記和紀是有分工的,兩者在不同的場合出現,有一定的規律性。
相同的特性是記和紀都可以做動詞,也可以做名詞。
做動詞時,記有兩個義項,一是把印象保持在腦子裏,如記憶、記性、記得、記清、記住等;二是記錄、記載、登記,如記事、記賬、記錄、記功等。而紀做動詞時,只與少數幾個字搭配構成紀念、紀年、紀元、紀傳、紀事、紀實、紀要等專用詞,其餘都用記。
做名詞時,記有三個義項。一是指書或文章,如日記、筆記、遊記、《岳陽樓記》等;二是指標志、符號,如標記、記號、暗記等;三是指皮膚上生下來就有的深色的斑,如臉上的黑記。有時,記還做量詞用,如一記耳光、一記勁射等。
而紀主要是做名詞用,如紀律、紀要,紀行、紀年、紀元、紀檢等。偶爾也與別的字構成動詞,如紀念、紀實等。
我們再來看看記錄和紀錄這兩個詞。
“記錄”在做動詞時,指把聽到的話或發生的事寫下來,例如記錄在案。記錄在做名詞時,指當場記下來的材料,如做會議記錄,也指做記錄的人,如推舉他當記錄。
“紀錄”一般只做名詞用,指在一定時期、一定範圍以內記載下來的最高成績,如打破紀錄,創造新紀錄等。
說了這麼多,其實,我們只要把握住一點,就可以準確無誤地用好“記錄”和“紀錄”,那就是看這個詞是做動詞用還是做名詞用。如果做動詞用,那一定是“記錄”,如“請你把會議情況記錄下來,整理成會議紀要”;如果是做名詞用,那就要優先考慮“紀錄”,如“三項指標都創造了新的紀錄”。
最後,請你好好看看這句話:“請仔細查看一下記錄,看是不是刷新了歷史紀錄,然後把這一情況記錄下來,編印一本新的《紀錄》。--當然,如果某項指標沒有突破歷史紀錄,這個指標就不要記錄了。”
關乎「紀錄」與「記錄」二詞的判別常識如下:
「紀」者,部首為「糸」,「糸」是一種細的絲,故「紀錄」之詞義應取「記於書冊的資料」較佳,於是乎,「紀錄」僅作為名詞使用,是較為適當的。「記」者,部首為「言」,相較於名詞的「紀錄」,若將「言」字的詞性侷義為動詞,使「記」字的詞性亦定格為「動詞」,於句中、段落中統一使用名詞「紀錄」與動詞「記錄」,便有整齊劃一之效,何樂而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