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桃園區東門國民小學109學年度第二梯次 「集中式特教班按時計資助理員」甄選簡章

桃園市桃園區東門國民小學109學年度第二梯次「集中式特教班按時計資助理員」甄選簡章

 

一、 依據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二)桃園市政府109年7月24日桃教特字第1090062895號函辦理。

 

二、甄選類別、名額及聘期說明

(一)甄選類別、名額:國小,正取1名,備取數名。

(二)聘期:到職日至110年6月30日,不含寒暑假期間。

 

三、報考資格

(一)  持高中職以上學歷或具同等學歷之資格者。

(二)  品德優良,無酗酒習慣及法定傳染病。

(三)  對身心障礙學生具耐心、細心、具服務熱忱並願意照顧身心障礙學生者。

(四)  無教師法第14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及第33條情事者。

(五)  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及有特教相關資歷者優先遴聘。

 

四、工作內容:在教師督導下,配合教師教學需求,協助特教學生在校之學習、評量及校園生活適應等事項,並提供學生在校之生活自理、上下學及其他在校生活等支持性服務。

 

五、工作待遇:以時薪新台幣158元計算,每日最多工作時數8小時,每月以實際上班時數計酬,每年薪資不得超過市府全年補助之金額,寒暑假期間不需到校服務亦不發薪資,勞健保費及勞退金除自付額外,機關依規定負擔提撥。

六、簡章及報名表:請自行於本校網站下載列印。

 

七、公告時間及方式:即日起至9月8日止公告於本校網站http://www.tmps.tyc.edu.tw/。採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

八、報名時間及地點

(一)採當日上午報名;下午進行甄選方式辦理。報名時間如下:

1.109年9月1日(星期二) 上午8時至11時止。

2.109年9月2日(星期三) 上午8時至11時止。

3.109年9月3日(星期四) 上午8時至11時止。

4.109年9月4日(星期五) 上午8時至11時止。

5.109年9月7日(星期一) 上午8時至11時止。

6.109年9月8日(星期二) 上午8時至11時止。

(二)地點:本校輔導室。

(三)聯絡電話:(03)3322057分機611或600。請洽特教組長:劉孟慈老師。

 

九、報名程序

(一)一律採親自報名方式。

(二)報名時應繳附下列表件:

1、簡歷表(附件一) ,最近二吋正面脫帽本身照片(請黏貼於簡歷表)。

2、繳驗下列證件(正、影本各乙份,正本當面驗畢即還,影本請以A4規格紙張依序裝訂成冊)。

(1)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

(2)最高學歷證件正本及影本。

(3)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4)特教研習證明與相關特教經驗服務證明(無者免附)。

(5)身障手冊(無者免附)。

 註:上述繳交證件之影本,無論錄取與否概不退還。

 

十、甄選日期地點:

(一) 報名當日上午完成報名後;下午進行甄選。請於報名當日13:20至本校輔導室報到並告知甄試地點,13時30分起甄試。

十一、甄選方式

(一)資格審查

 1、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

2、最高學歷證件正本及影本。

3、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4、特教研習證明與相關特教經驗服務證明(無者免附)。

5、身障手冊(無者免附)。

 (二)口試

 1、特教資歷、教育工作理念、特殊教育相關知能及狀況模擬應變等。(每人10分鐘)

 2、成績同分時,有相關工作經驗者或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優先錄取。

 

十二、錄取公告

  (一)甄選流程及統計成績完畢後,當日18時前放榜公告於本校網站(http://www.tmps.tyc.edu.tw/)。

  (二)錄取通知以公告為主,應試者可用電話查詢,不得以未接獲通知為由提出異議。

 

十三、成績處理

(一)甄選成績以成績高低依序錄取,並錄取若干名為備取人員。

(二)如甄試人員未達70分之錄取標準,不予錄取。

 

十四、錄取人員應於錄取公告發布後次日上午9:00至本校輔導室完成應聘報到程序,逾期辦理報到者視同棄權,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十五、注意事項

(一)  錄取人員應接受36小時以上之職前訓練或研習,每學年並應接受10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或研習。

(二)  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導致報名、甄選日程及地點有所異動,將另行公告於本校網站(http://www.tmps.tyc.edu.tw/)最新消息,不再另行個別通知。

(三)  錄取人員應於一週內繳交公立醫療院所體檢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X光合格),如體檢不合格者、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之相關傳染病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未依規定繳交公立醫院體檢表者,予以註銷錄取資格,已雇用者應予解雇。

(四)  錄取人員如經發現報名證件偽造、不實或不符規定,逕予取消錄取資格,已雇用者應予解雇。

(五)  一經錄取後,不得再接受他校雇用。

(六)  本簡章若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六、本簡章陳請校長核可後公告,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