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桃園區東門國民小學109學年度「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服務方案」第二梯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甄選簡章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9年8月3日桃教特字第10900651111號函辦理。
二、甄選類別、名額及聘期說明
(一)甄選類別、名額
1、國小:每週服務時數20小時正取1名,備取數名。
(二) 聘期
1、109學年度第1學期:109年8月31日至110年1月20日(進用人員倘有參與109年8月27日至8月28日中山國小辦理之109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特教助理員專業知能研習者,起聘日為109年8月27日)。
2、109學年度第2學期:110年2月18日至110年6月30日。
三、報考資格
(一) 持高中職以上學歷或具同等學歷之資格者。
(二) 品德優良,無酗酒習慣及法定傳染病。
(三) 對身心障礙學生具耐心、細心、具服務熱忱並願意照顧身心障礙學生者。
(四) 無教師法第14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及第33條情事者。
(五) 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及有特教相關資歷者優先遴聘。
四、工作內容:在教師督導下,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在校之生活自理、上下學及其他校園生活等支持性服務。
(一)專業能力教育訓練
1、本案人員應接受學校(園)或各級主管機關辦理36小時以上之職前訓練。
2、每學年在職訓練或研習10小時以上(特殊教育知能研習每學期5小時)。
(二)工作職責
1、特教助理人員服務對象為本市經鑑輔會鑑定,並於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登錄有案,具中度以上或嚴重情緒障礙學生經評估學習生活上有特殊需求之身心障礙確認生。
2、依學校規劃之學生所需協助內容包含生活自理指導、教學協助、安全維護等 (執行內容如下表)確實提供服務。
3、依學校規劃之工作時間表,確實到學生班級提供服務。
4、每日至教育部特教通報網填寫服務紀錄(工作內容與行為觀察記錄不可空白)。
5、各項協助策略均須經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討論與確認,並由特教教師或普通班教師指導與示範後始得以執行。
五、工作待遇:依據「桃園市政府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服務方案實施計畫」辦理。
(一) 依據每週核定時數暨實際上課天數核發,以時薪每小時158元計算,每日服務時數最多8小時(不含休息時間),每週工作日5天為上限(調移上班不在此限,如因故調移上班日,不得連續工作超過6天),服務期間為學生就學時間,學生放學後不得納入本案服務範圍。
(二)勞保費、健保費機關負擔部分依實際投保額度補助。
六、簡章及報名表:請自行於本校網站下載列印。
七、公告時間及方式:即日起至8月18日止公告於本校網站http://www.tmps.tyc.edu.tw/。
八、報名時間及地點
(一)109年8月19日(星期三) 8時至12時止。
(二)地點:本校輔導室。
(三)聯絡電話:(03)3322057分機611或600。請洽特教組長:劉孟慈老師。
九、報名程序
(一)一律採親自報名方式。
(二)報名時應繳附下列表件:
1、簡歷表(附件一) ,最近二吋正面脫帽本身照片(請黏貼於簡歷表)。
2、繳驗下列證件(正、影本各乙份,正本當面驗畢即還,影本請以A4規格紙張依序裝訂成冊)。
(1)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
(2)最高學歷證件正本及影本。
(3)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4)特教研習證明與相關特教經驗服務證明(無者免附)。
(5)身障手冊(無者免附)。
註:上述繳交證件之影本,無論錄取與否概不退還。
十、甄選日期地點:109年8月19日(星期三)下午13:20請至本校輔導室報到並告知甄試地點,13時30分起甄試。
十一、甄選方式
(一)資格審查
1、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
2、最高學歷證件正本及影本。
3、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4、特教研習證明與相關特教經驗服務證明(無者免附)。
5、身障手冊(無者免附)。
(二)口試
1、特教資歷、教育工作理念、特殊教育相關知能及狀況模擬應變等。(每人10分鐘)
2、成績同分時,有相關工作經驗者或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優先錄取。
十二、錄取公告
(一)109年8月19日(星期三)甄選流程及統計成績完畢後,當日18時前放榜公告於本校網站(http://www.tmps.tyc.edu.tw/)。
(二)錄取通知以公告為主,應試者可用電話查詢,不得以未接獲通知為由提出異議。
十三、成績處理
(一)甄選成績以成績高低依序錄取,並錄取若干名為備取人員。
(二)如甄試人員未達70分之錄取標準,不予錄取。
十四、錄取人員應於109年8月20日(星期四)上午9:00至本校輔導室繳驗學經歷證件並完成應聘報到,逾期辦理報到者視同棄權,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十五、注意事項
(一)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導致報名、甄選日程及地點有所異動,將另行公告於本校網站(http://www.tmps.tyc.edu.tw/)最新消息,不再另行個別通知。
(二)錄取人員應於一週內繳交公立醫療院所體檢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X光合格),如體檢不合格者、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之相關傳染病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未依規定繳交公立醫院體檢表者,予以註銷錄取資格,已雇用者應予解雇。
(三)錄取人員如經發現報名證件偽造、不實或不符規定,逕予取消錄取資格,已雇用者應予解雇。
(四)一經錄取後,不得再接受他校雇用。
(五)本簡章若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六、本簡章陳請校長核可後公告,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