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桃園區東門國小教職員及學生午餐停餐退費辦法
壹、依 據 :
桃園市學校午餐工作要點第五條第五項規定: 繳費後之退費原則由學校自訂,但特殊情形者得由學校酌情處理 。
貳、辦理單位
一、主辦:午餐秘書
二、協辦:出納組及會計室
叁、適用對象:凡以付費方式參加本校午餐之學生。
肆、申請原則:凡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均得依程序申請停餐退費
一、事假、病假連續三天(含)以上。
二、轉學至其他學校連續三天(含)以上。
三、公假、喪假一天(含)以上。
四、個人因素固定一天不訂餐﹙檢附相關證明)。
五、學年性、班級性活動。
六、其他突發或不可抗力因素(如防疫規定全班停課…等)。
伍、申請方式
凡欲辦理停餐退費者,請填寫相關申請單,依規定核章後,送交午餐秘書處整
辦理。(個人退費申請單詳如附件一,班級退費申請單詳如附件二)
陸、申請期限
一、班級申請停餐退費者,須於停餐日一週前,提出申請,始得退費。
二、學生個人申請停餐退費者,須於停餐前一日9:30以前提出申請,始得退費。
柒、退費方式
經行政流程核准後,於每個月月底出納組統一辦理退費。
捌、本要點經本校午餐供應委員會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