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育部體育署函知保障參加「中華民國109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選手權益一案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8年10月7日臺教體署全(二)字第1080033381A號函辦理。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8年6月25日社家障字第1080700954號函略以:原執舊制未註記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於108年7月10日前未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或換發身心障礙證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逕予註銷身心障礙手冊,實務上因個案或有其特殊情形須予個別協助,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各單位於108年7月11日以後如遇民眾仍執舊制手冊(綠色),請先洽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資格確認,以資周延。
三、查本賽會競賽規程規定,選手參賽資格需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為確保選手參賽權益,並避免執舊制手冊遇資格確認疑義,請貴單位協助確認所屬已換發新制身心障礙證明,倘尚未辦理換發,請盡速洽詢桃園市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中心(連絡電話:03-368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