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條件之幼兒父母雙方或監護人,得請領本津貼:
(一)有生理年齡滿二歲至當學年度九月一日前未滿五歲之我國籍幼兒。
(二)最近年度之所得均未達申報標準或合併或單獨申報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前項規定請領本津貼:
(一) 幼兒父、母或監護人於領取照顧該名幼兒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期間。
(二) 幼兒就讀於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特教學校或準公共幼兒園期間。
(三) 幼兒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本津貼自一百零八學年度(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起補助。(自幼兒滿二歲之次月起受理申請)
◆本津貼補助基準如下:
(一) 幼兒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二千五百元。但幼兒為第三名以上子女者,每人每月增加補助一千元。
(二) 以月為核算單位。
(三) 中途入(離)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部落)互助 教保服務中心、特教學校或準公共幼兒園者,以入(離)元當日起計;當月就讀日數十五日以下者,依第一款予以補助;逾十五日者,當月不予補助。
◆詳情查閱臺南市專題網站「臺南市公共化與平價育兒(2至5歲)專區」
http://boe.tn.edu.tw/boe/wSite/ct?xItem=7145&ctNode=426&mp=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