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

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款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場所全面禁止吸菸;學校應於所有出入口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提供吸菸有關之器物,同法第31條違反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