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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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服務應衡酌考生之考試科目特性、學習優勢管道及個別需求,提供適
當之試場服務、輔具服務、試題(卷)調整服務、作答方式調整服務及其
他必要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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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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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所定試場服務如下:
一、調整考試時間:包括提早入場或延長作答時間。
二、提供無障礙試場環境:包括無障礙環境、地面樓層或設有昇降設備之
試場。
三、提供提醒服務:包括視覺或聽覺提醒、手語翻譯或板書注意事項說明
。
四、提供特殊試場:包括單人、少數人或設有空調設備等試場。
專為身心障礙學生辦理之考試,於安排試場考生人數時,應考量考生所需
之適當空間,一般試場考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考生對試場空間有特殊
需求者,應另依第四條規定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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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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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所定輔具服務,包括提供擴視機、放大鏡、點字機、盲用算盤、盲
用電腦及印表機、檯燈、特殊桌椅或其他相關輔具等服務。
前項輔具經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公布得由考生自備者,考生得申請使用自
備輔具;自備輔具需託管者,應送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檢查及託管;自備
輔具功能簡單無需託管者,於考試開始前經試務人員檢查後,始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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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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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所定試題(卷)調整服務,包括調整試題與考生之適配性、題數或
比例計分、提供放大試卷、點字試卷、電子試題、有聲試題、觸摸圖形試
題、提供試卷並報讀等服務。
前項調整試題與考生之適配性,包括試題之信度、效度、鑑別度,及命題
後因應試題與身心障礙類別明顯衝突時所需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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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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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所定作答方式調整服務,包括提供電腦輸入法作答、盲用電腦作答
、放大答案卡(卷)、電腦打字代謄、口語(錄音)作答及代謄答案卡等
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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