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證明申請須知

申請身心障礙證明需攜帶文件

一、初次申請者請攜帶以下文件:

申請人3個月內(或足可辨識)一吋彩色照片三張

身分證(未滿14歲無身分證者檢附戶口名簿)、印章(或簽名)。

委託申請者,請另行檢附受託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或簽名)。

可至戶籍所在地區之戶政事務所或鄉鎮市公所領取鑑定表。

 

二、重新鑑定者領取鑑定表的期間最長僅能提早三個月,假設重新鑑定日期為105年9月,申請人可於105年7月份攜帶下列文件:

申請人3個月內(或足可辨識)一吋彩色照片二張、身分證(未滿14歲無身分證者檢附戶口名簿)及身心障礙證明、印章(或簽名)。

委託申請者,請另行檢附受託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或簽名)。

可至戶籍所在地區之戶政事務所或鄉鎮市公所辦理。

  

三、若重新鑑定者希望提早鑑定的時間超過三個月,因症狀惡化需重新鑑定,即屬身心障礙自行申請變更的案件,除上述文件外請另行檢附三個月內之醫生診斷證明。

 

四、植物人或癱瘓在床欲辦理到宅鑑定者,除上述文件外需另行檢附註明下列狀況之一的醫生診斷證明書:(依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10條規定)

癱瘓在床無法行動。

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達6個月以上或維生設備。

長期重度昏迷者。

其他特殊困難者無法自行至醫療機構鑑定。必需文件備齊,先至戶籍所在地的區公所辦理。

 

※申請到宅鑑定者,需主動提供醫師載有「疾病名稱」及「障礙原因」之相關病歷摘要或診斷證明,俾利醫師辦理到宅鑑定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