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總統106年11月29日華總一義字第10600142241號令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12月4日環署綜字第1060095303號函辦理。
二、環境教育法於99年制定公布後,為配合施行後執行現況,參採立法院於第9屆第4期提案修正通過,並經總統令公布修正條文,刪除以參訪形式辦理環境教育。公布令影本(含法律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詳如附件。
三、為配合修正條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後續將訂定「環境教育法修正公布施行後過度期間執行原則」、「環境教育成果與提報執行辦法」;修正「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廢止「違反環境教育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執行要點」等相關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四、綜上,請各單位配合辦理,若於107年度環境教育計畫已提報參訪課程,請至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系統(https://elearn.epa.gov.tw/)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