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雲林縣西螺鎮中山國民小學111學年度

 

102.08.01制訂  

111.09.07修訂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1、本校為保障學生權益,疏解學生問題,促進校園和諧,落實輔導功能,依照教育部「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二十二條建立「學生申訴制度」之規定,訂定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2、本校申訴評議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置委員9人,行政代表委員由教務處主任及總務處主任擔任;教師代表委員3人(由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3人擔任),家長會代表委員2人,特教專家1人,學生代表1人,均由校長聘任之。

3、本會委員為無給職。委員之任期均為一年,得連任。但中途職務異動時,視同辭卸委員職務,由校長另行聘兼補足任期。本會主席由校長遴選,任期一年,得連任。本會會議由主席召集並主持之。

4、本校學生對於學校之處分(獎懲或行政措施),認有不當並致損及學生個人權益,經正常行政程序處理仍無法解決者,得於收到學校對於個人生活、學習獎懲處分書後,如有不服,應於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會提出申訴。申訴人因不可抗力,致逾期限者,得向本會聲明理由,請求許可。

5、下列案件不予受理,由本會評議書駁回,並建議處理方法。

(1)匿名或冒名申訴者。 

(2)逾越申訴範圍者。

(3)逾越前條規定期限者;但確實影響學生權益重大者,不在此限。

(4)未依本校正常行政程序處理即行提出申訴者。

(5)未依本會所訂申訴書提出申訴。

 

7、下列案件應即中止評議(惟退學與開除學籍之申訴不在此限)

(1)申訴學生於本會未作成評議決定書前,撤回申訴者。

(2)申訴學生於本會未作成評議決定書前,自請轉學者。

(3)申訴學生就申訴事件或其牽連之事項,提出訴願、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   

   者。

8、依前條第一、二款中止評議之案件,申訴學生不得就同一案件要求繼續評議或重提申訴。依前條第三款中止評議之案件,申訴學生得於俟中止評議原因消失後三十日內,檢具判決書申請繼續評議,逾期視同撤回申訴。

 

9、本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會議需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10、本會開會以不公開方式就書面資料評議,必要時得通知申訴學生、原處分單位之代表及關係人列席說明,並得視申訴案件之性質、聘請醫學、法學、社會學、心理學、輔導學等專業人士擔任諮詢顧問。

11、申訴學生於案件開始評議前,得聲請委員迴避;委員對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聲請迴避,均由本會議決之。

12、本會受理涉及學生隱私之申請案件,應經由本會決議,推派委員成立三至五人調查小組,經本會主席簽請校長核可後為之。申訴學生之基本資料應予保密,並配合提供適度之輔導。

13、本會對會議內容、委員個別意見、表決情形等,應予保密。違反保密規定者,教職員應由本會會同人事室簽請校長依有關法規核處:學生應由本會會同學務處依學生獎懲辦法核處。

14、本會受理申訴案件後,應於收到學生申訴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完成評議,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訴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在作成評議之前,得建議對申訴學生原處分暫緩執行。

15、本會應先決議評議之結論,並草擬評議決定書,其內容應包括主文、事實、理由、如有補救措施之具體建議,再提出討論通過,評議決定書由主席署名。對不受理之申訴案件,亦應做成評議書,惟其內容只列主文及理由。

16、申訴學生對本會之評議如有不服,得於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4日內,檢具新事證及補充資料,提出再申訴,但同案以一次為限。

17、本會做成評議書後,呈校長核定時,應副知原處分單位,原處分單位認有與法規牴觸或事實上窒礙難行者,應列舉具體理由,呈報校長,並副知本會,校長如認為有理由者,得移請申評會再議(以ㄧ次為限),評議書經完成行政程序後,學校應即採行。

18、評議決定書經校長核定後應送達申訴人及原處分單位。

19、有關學生不服轉學或類似之處分,未經學校申訴途徑逕向教育部提出訴願者,教育部依規定須將該訴願案移由學校依照學生申訴程序處理。

20本辦法提經校長核可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

 

 

 承辦人:                 學務主任:                   校長:

 

111雲林縣西螺鎮中山國民小學獎懲案件申訴申請表

 

雲林縣西螺鎮中山國民小學獎懲案件申訴申請表

申訴人姓名

 

班級

 

家長姓名

 

處分時間

 

 

申訴事實

及理由

 

希望獲得

之補救

 

處理結果

 

導師:                      學務主任:

 

生教組長:                  教務主任:                      校長:

 

家長會代表:                輔導主任:

 

 

雲林縣西螺鎮中山國民小學111學年度申訴評議委員會編制                                            

 

編號

職稱

現職

性別

姓  名

備        

1

召集人

校    長

廖○辰

綜理委員會各項事務

2

委員(行政代表)

教務主任

莊○照

1、召開會議

2、受理申訴案件

3

委員(行政代表)

總務主任

李○德

4

委員(教師代表)

四年級

黃○媚

5

委員(教師代表)

一年級

張○雯

6

委員

(教師代表)

五年級導師

廖○千

7

委員

(特教專家)

職能治療師

   吳○璇

8

家長代表

(111學年度)

家長會長

廖○富

9

特教家長代表

家長

程○祺

10

學生代表

六年丁班

廖○家

11

幹事

輔導組長

  1. 處理申評會行政事務
  2. 不參與申訴評議,無投票權

12

執行秘書

生教組長

陳○任

                       

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總人數共  9  人,男生 4 人,女­­­_5__人

 

   承辦人:                 學務主任:                  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