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工隊準則

壹、目的

一、推展志願服務工作,充分利用社會資源。

二、鼓勵學生家長、社區民眾關懷學校教育,聚合學校家長人力智慧,創造親師合作機會。

三、引導志工投入教育服務工作,發揚志工服務精神,促進學生身心安全並適性發展。

貳、召募對象

    本計畫得召募對社會志願服務工作有意願之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其 召募條件如下:

一、家長、社區民眾能配合本校規定之活動時間參與自願服務者。

二、操守良好並具服務熱忱與興趣者。

三、身心健康且能勝任服務工作者。

四、願遵守「志工倫理守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者。

叄、志工之權利義務:

一、權利:

1.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2.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3.依據工作之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

4.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二、義務:

1.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

2.遵守本處訂定之規章。

3.參與教育局或本校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4.妥善使用志工服務證。

5.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6.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7.拒絕向服務者收取報酬。

8.妥善保管本校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