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鑑定工作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六點暨名稱修正為「桃園市國民教育階段藝術才能班鑑定工作作業要點」,業經本府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以府教特字第1070299612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修正要點)1份,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