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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鑑定工作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六點暨名稱修正為「桃園市國民教育階段藝術才能班鑑定工作作業要點」,業經本府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以府教特字第1070299612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修正要點)1份,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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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雅惠 於 2018-12-17 09:12:16 發布,已有 37 人次閱讀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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