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

申請生活補助費者,應檢附下列資料至社會處申請:

一、申請表。

二、身障者國民身分證正本;身心障礙證明正本;十四歲以下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均

        於驗畢後發還。

三、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個人印章、低收入戶證明(無則免附)

四、全家人口資料(如姓名、身分證字號、戶籍地、職業、就學、年齡、婚嫁、孫子

    女、是否領取其他津貼、退休俸、是否申報扶養情形)。

五、其他證明文件(如失蹤證明、在學、在監或兵役證明、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

    證明、優惠存款、薪資證明、營利事業稅額證明)

應檢附之文件如為診斷證明書,應於開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歡迎洽詢台東縣政府社會處   社會救助科

電話:089-347752       傳真:089-350154

 

 

相關連結:http://taisoc.taitung.gov.tw/WebSite/Service/serviceDetail.aspx?menuid=lW%2bfKiAxClc%3d&page=1&id=MijGqeqdLdw%3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