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制度於101年7月11日開始實施,
新制度中,身心障礙需過醫療鑑定,再加上社會處的需求評估,
始可核發身心障礙證明。為簡政便民及確保民眾權益,
您可就以下兩種方式申請進行進行新制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