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 Title:108 學年度 臺南市市立忠義國小學務處108 學年度 臺南市市立忠義國小學務處

於師生戀之情況下,教師是否構成「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要件?

一、 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7條規定:「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第1項)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第2項)」同準則第34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依本準則內容,訂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並將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教師在執行教學輔導任務的時候,應配合專業倫理,特別注意跟學生之間性別上互動,法律也要求將此納入聘約。

二、 依現行制度,有關教師之解聘、停聘及不續聘等重大事項,係依教師法第14條規定,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先行審議後,再陳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至教師涉及婚外情等私德爭議案件(如遭檢舉婚外情或與18歲以上學生發生師生戀等)是否具有不適任情事,學校仍應依教師法之精神,由學校教評會就個案具體事實(經查證屬實,有人、事、時、地等資料)究明後,依教師法第14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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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7 學生留言 學生發問區 譚智美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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