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名 稱: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民國 93 年 11 月 15 日 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教師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
法取得教師資格之教師。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進修、研究,係指教師在國內、外學校或機構,修讀與職務有
關之學分、學位或從事與職務有關之研習、專題研究等活動。
第 4 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帶職帶薪進修、研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全時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教學或業務
需要,主動薦送或指派教師,在一定期間內,經辦妥請假手續,並保
留職務與照支薪給而參加之進修、研究。
二、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教
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利用其授課之餘仍應留
校服務時間,經辦妥請假手續而參加之進修、研究。
三、休假進修、研究:係指公立專科以上學校依規定核准教師休假而從事
學術性之進修、研究。
四、公餘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
派或同意教師,利用假期、週末或夜間參加之進修、研究。
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留職停薪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同意教師在一定期間內保留職務與停止支薪而
參加之進修、研究。
第 5 條 全時進修、研究給予公假。
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八小時為限。
第 6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參加進修、研究之資格、條件及程序,依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之規定辦理。
服務學校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參加各項進修、研究,應依序審酌下
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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