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 Title: 臺北市市立關渡國小教師會 臺北市市立關渡國小教師會

組織章程

台北市北投區關渡國民小學教師會章程

 

85 製訂

931217 第一次修訂
94
015 第二次修訂
94
1211 第三次修訂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台北市北投區關渡國民小學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依據人民團體法及教師法設立,係以非營利為目的之教師組織。
第三條 本會之宗旨如左:
一、維護教師專業地位。
二、保障教師集體權益。
三、促進教師自主自律。
四、提振教育決策品質。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北投區關渡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所在地。
第五條 本會以學校為組織區域。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維護本校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與學校協議教師聘約相關事宜。
三、研究並協助解決本校各項教育問題。
四、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五、依法選派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六、依法制訂本校教師自律公約。
七、保障本校學生正當受教的權益。
八、推動本校教育決策合理程序之建立。
九、規劃促進本校教師進修制度與聯誼活動。
十、參與本校內部教育相關事項爭端之調處。
十一、 維護或爭取其他有關本校教師之權益。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擔任本校專任教師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理事會審核通並繳納入會費後,即為正式會員。
不具本校專任教師資格者,得因贊助本會之活動或經費,並經前項申請入會程序,由會員大會決議通過,成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或行為有損本會之權益或名譽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本會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請退會。
會員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享有左列權利:
一、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二、申訴權。
三、發言權。
四、連署提案權。
五、依規定使用本會提供之各項服務。
六、優先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
七、其他依法或章程規定應享之權利。
前項一至二款權利,不適用於榮譽會員。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應盡左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指派之任務。
三、繳納本章程所規定之各項費用。
四、遵守會員大會決議,並不得在本校各項會議中為違背決議之意思表示。
五、其他依法或章程規定應盡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及提案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本會得分組辦事,成立臨時委員會,其組織則由理事會訂定;提報會員大會議決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修訂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本會財產管理之監督及經費運用之審核。
四、會員資格、職務異動之追認。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本會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八、議決出席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代表人選。
九、議決本會之解散、合併及加入地方教師會事宜。
十、議決本會職員選舉罷免辦法暨分組、臨時委員會組織細則。
十一、 議決有關本會任務與會員權利、義務之其他重要事項。
會員大會針對前項八至十一款之議決事項,遇有複數之提案時,以審議理事會之提案為優先;亦得授權理事會依大會議定原則,制定具體方案逕自決行,並提請大會追認。
第十五條 本會理事會置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均由會員大會依本會職員選舉罷免辦法選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因故出缺時,由候補理事依序遞補,遞補理事之任期以原理事剩餘任期為限;若仍有懸缺,應由理事會於十日內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補選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提請會員大會議決。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他應予執行事項。
三、會員資格異動之審核。
四、本會財產管理及經費之運用。
五、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
六、議決理事、會長、副會長之辭職,並於會員大會中提出報告。
七、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暨理、監事改選推薦名單。
八、推選出席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代表人選並提請會員大會議決。
九、指派代表參加或出席與教師有關之非法定組織或會議。
十、處理本會日常會務,聘免本會工作人員。
十一、 議定本會職員選舉罷免辦法暨分組、臨時委員會組織細則,提報會員大會議決,並派理事監督辦理各組事務。
十二、 議定與本會任務及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提案,提請會員大會議決。
第十七條 本會監事會置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大會依本會職員選舉罷免辦法選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監事會票選一人為監事主席,負責監事會之召集;兼任本校行政職務之會員不得擔任監事主席。
監事因故出缺時,由候補監事依序遞補,遞補監事之任期以原監事剩餘任期為限;若仍有懸缺,應由理事會於十日內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督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選舉或罷免監事主席。
三、審核年度決算。
四、議決監事、監事主席之辭職。
五、經費會計之稽核。
六、其他應予監察之事項。
第十九條 本會設立正、副會長各一人,由理事依本會職員選舉罷免辦法票選產生後兼任;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會長依理事會之決議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代理;正、副會長均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互選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條 兼任本校行政職務之會員,其當選理、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監事個別總額三分之一。
兼任本校行政職務之理事,不得擔任會長。
第二十一條 理事、候補理事、監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定期會議,由會長召集之,並於六月召開之會員大會改選理、監事。
理、監事任期自當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本會於必要時得經理事會之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但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左列事項之決議,應經會員大會以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一、章程之訂定與修正。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本會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人登記後,章程之修正須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月由會長召集開會至少一次,必要時經理事二分之一以上提議,得召開臨時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每月由監事主席召集開會一次,必要時經監事會決議,得要求理事會召開聯席會議。
第三十條 每屆改選產生之新任理、監事,應於會員大會閉會之日起十日內,召開新、舊任理、監事聯席會議,以辦理交接,由原任會長、監事主席召集之。
第三十一條 除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外,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決議,應以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員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為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兩次或累計四次無故缺席,視為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會員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貳佰元整。
二、常年會費:一為每一學年度上繳地方教師會及全國教師會之固定費用,依
當年度來文公告之金額繳納;二為本會之年度活動費,每一學
年度應繳納新台幣肆佰元整。若上列之費用有所增刪,得由當
屆理、監事召開聯席會議議決為之。
三、會員捐款。
四、政府機關、學校或公益法人之補助。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榮譽會員應繳納之會費如左:
一、免繳入會費新台幣貳佰元整。
二、本會每一學年度上繳地方教師會及全國教師會之固定費用應全額繳納。
三、本會之年度活動費減半,應繳納新台幣貳佰元整。
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之條文,亦適用於榮譽會員。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向主管機關報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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